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建彰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建彰(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既、未遂罪,業經證人於原審證述在卷,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在案,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