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景翔
- 選任辯護人
- 范成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景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景翔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通緝之情,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逃亡可能性大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執行羈押,並自110 年1 月7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時,被告雖陳明無延長羈押必要等語。然查,被告於106 年、108 年及109 年間均曾遭通緝始到案接受偵查、審理及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審理後,仍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刑度非輕,足認被告顯有逃亡習慣及動機,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涉及加重詐欺犯行金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害人人數達十餘人,犯罪情節重大,衡諸比例原則,被告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綜合上情,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被告應自110 年3 月7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