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景翔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景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景翔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通緝之情,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逃亡可能性大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執行羈押,並自110 年1 月7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時,被告雖陳明無延長羈押必要等語。然查,被告於106 年、108 年及109 年間均曾遭通緝始到案接受偵查、審理及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審理後,仍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刑度非輕,足認被告顯有逃亡習慣及動機,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涉及加重詐欺犯行金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害人人數達十餘人,犯罪情節重大,衡諸比例原則,被告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綜合上情,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被告應自110 年3 月7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