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劉易承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97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易承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劉易承(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玆被告於本院109 年7 月7 日訊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可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參與之詐欺犯罪組織,就犯罪型態而言,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所列羈押原因,然被告前尚無其他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本案自108 年9 月20日起遭羈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押票 1紙可參,被告羈押迄今已逾9 月,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年齡及素行,認倘被告得提出新臺幣5 萬元,應足使被告產生相當心理壓力不再重蹈犯罪,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 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