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王志偉
- 被上訴人
- 大友真一
- 被上訴人
- 陳茂城
- 被上訴人
- 毘沙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杉浦康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 年度附民字第51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友真一、陳茂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大友真一、陳茂城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王志偉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大友真一及陳茂城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