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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唐光義許冰芬鍾貴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建彰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建彰(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既、未遂罪,業經證人於原審證述在卷,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在案,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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