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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劉易承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97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易承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劉易承(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玆被告於本院109 年7 月7 日訊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可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參與之詐欺犯罪組織,就犯罪型態而言,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所列羈押原因,然被告前尚無其他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本案自108 年9 月20日起遭羈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押票 1紙可參,被告羈押迄今已逾9 月,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年齡及素行,認倘被告得提出新臺幣5 萬元,應足使被告產生相當心理壓力不再重蹈犯罪,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 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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