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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8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邵松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依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林依媄部分,其中所載「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應更正為「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林依媄其中已繳回之犯罪所得部分,已經本院於上開判決理由欄中(即本院判決第36頁第21行)載明為新臺幣(下同)47,539元,足徵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之47,538元乃係誤寫,且無影響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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