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不浪費或節約司法資源,請准給全部開庭錄音光碟,以利聲請人播放法庭錄音確認筆錄內容有無誤漏及作為審判筆錄之一部分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為當事人,自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三、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規定。其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立法理由敘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以維其訴訟權益。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四、經查:
㈠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以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並於110年4月29日判決在案。
㈡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偽造文書案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自得向法院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聲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命其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光碟 1 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