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辜義閔
- 選任辯護人
- 李郁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案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非無疑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案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非無疑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