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義福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彥群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傅祖聲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朱日銓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良章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文欽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倪羚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景洽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邊國鈞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聖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光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清順
- 選任辯護人
- 梁宵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032號、第15385號、第15387號、第17972號、第18633號、第24054號、第24055號、104年度軍偵字第42號,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375號、第25376號、第25378號、第25763號、第26582號、第27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許清順之部分,及江義福、李良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許清順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第二審(更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
經法官批示,本件判決書涉及軍事採購流程,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