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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紀綱蔡聰明陳世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所為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 (一)字第三六號)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常照倫律師,應予補充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被告甲○○除委任張瓊文律師為辯護人外,並具狀委任常照倫律師,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所為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 (一)字第三六號)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常照倫律師為辯護人,自應予補充。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世 雄

書記官 郭 文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