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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永泉蔡名曜蕭廣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泉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蕭 廣 政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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