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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胡森田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受刑人
姚衛華

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