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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八五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八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盧 江 陽

                        書記官 凃 錫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八五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