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一八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原審法院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台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五月三日投所宗總字第OO七三一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稱抗告人於觀察期間並無犯癮,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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