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甲○○
乙○○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再審,爰聲請停止刑罰執行。
二、查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科處罪刑後,由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上訴確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0號),聲請人又聲請再審,本院已於九十年二月六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聲請人誑稱本院已裁定開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