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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羅禮政陳欣安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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