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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

常業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丁○○

      丙○○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更正為「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中誤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誤寫成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林 清 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A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