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男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文
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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