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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二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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