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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男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文

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