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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О三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О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顯榮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第三次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О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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