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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巫政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聲請人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台及酒一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扣押物品編號參之5、6所示)應發還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涉犯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查扣筆記型電腦一台及酒一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扣押物品編號參之5、6所示),因前者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有,聲請人急需歸還該機關;後者,係易碎物品。且二者與犯罪與否無關,爰聲請將上開之扣押物歸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涉犯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查扣筆記型電腦一台及酒一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扣押物品編號參之5、6所示),經本院於審判時調出後,發現確係與本案被告所涉犯貪污等罪無關。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發還,爰裁定如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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