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繆 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關於盜採砂石部分,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涉案而經查扣之民峰、生峰、展全等公司之相關帳用文件等,並未經宣告沒收,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所犯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9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 惟因本案盜採砂石而查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乙○○等人涉犯貪污部分,目前業已上訴第三審。是聲請人上開經查扣之民峰、生峰、展全等公司之相關帳用文件等,雖未經本院宣告沒收,惟此部分在乙○○等人上訴第三審後,仍有參酌之必要,自無法發還聲請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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