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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巫政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繆 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關於盜採砂石部分,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涉案而經查扣之民峰、生峰、展全等公司之相關帳用文件等,並未經宣告沒收,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所犯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9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 惟因本案盜採砂石而查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乙○○等人涉犯貪污部分,目前業已上訴第三審。是聲請人上開經查扣之民峰、生峰、展全等公司之相關帳用文件等,雖未經本院宣告沒收,惟此部分在乙○○等人上訴第三審後,仍有參酌之必要,自無法發還聲請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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