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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