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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文雄劉連星張恩賜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上開羈押期間至民國96年3月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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