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上開羈押期間至民國96年3月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