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叄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