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