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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蕭隆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5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林 素 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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