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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筱佩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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