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