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筱佩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