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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羅得村巫政松陳宏卿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上易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上易字第107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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