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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文雄黃永祥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尤景三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本院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胡忠文曾就聲請人其他自訴案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因認其就上開案件,有應行迴避之事由,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經查本院上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未指定本院法官胡忠文擔任受命法官,亦未由胡忠文法官參與該案件任何審判職務,有該案辦案進行簿及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上開聲請意旨核有誤會,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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