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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違反棄廢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弄13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棄廢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3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5日,上訴期間於96年11月13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棄廢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