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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4年7月5日起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繼續執行,並提出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20892號函供核。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林 素 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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