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八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7月間某日起至87年9月25日止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83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