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號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訴字第985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