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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經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上訴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