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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判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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