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判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