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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4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41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裁定(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四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稱原審裁定編號二之罪名,已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原審裁定應予更正云云。

三、經查原審裁定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係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三五號確定判決主文記載為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於法無違,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41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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