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毒抗字第3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抗字第391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2年 7月10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監,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月10日22時許,在其住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12日18時18分為警查獲。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自白不諱,經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 l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應堪認定。被告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l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l項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遭因家庭狀況及環境不允許,無法送觀察勒戒,爰依法提出抗告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在文獻報告中,確實有藥品因交叉反應,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之安非他命反應,但利用精密的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在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應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83年3月1日(83)北總內字第185號函及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所揭示;又據上開榮民總醫院函並說明:「任何在初步篩檢中得到陽性反應者,應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最後確認,才算完成煙毒檢驗的工作;目前美國指定須有氣相層析質譜儀之鑑定結果,才能做為法律上判定的依據,氣相層析質譜儀的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亦即如果某人的尿液中如不存在安非他命或嗎啡成份時,氣相層析質譜儀應不會顯示出含有安非他命或嗎啡成份(亦即不會有假陽性),故司法判決上應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的結果做為依據。茲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之尿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採集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經再以更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作確認檢驗,而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 l紙附卷可稽(見偵字影印卷第16頁),揆諸前揭榮民總醫院等函示意旨,其既以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作確認檢驗,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該氣相層析質譜儀應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原審調查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抗告意旨雖指稱其家庭狀況及環境因素致不允許送觀察勒戒云云,惟經核此均非審酌應否裁定觀察勒戒之要件,且原裁定依憑上開規定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法洵屬有據。被告抗告意旨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