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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3號

聲請人
王淑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兼邱張敏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中關於「坐落○○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記載為「坐落○○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始為正確,乃請求予以更正云云。

二、惟聲請人所指顯然錯誤,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2日裁定更正在案,該更正裁定並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8日由聲請人所委任之游啟忠律師收受,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上開判決既經更正完畢,並無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再行更正,並無理由,自應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