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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邱森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賴銘棟
即被上訴人
賴銘河
即被上訴人
賴桂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上列當事人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對洪碧梅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起訴時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5元,繼承人共有四人,賴銘棟、賴銘河、賴桂美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三人合計應繼分為四分之三,是賴銘棟、賴銘河、賴桂美三人(第一審原告)起訴時之應繼分價額共0000000元(00000000.5×3÷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除已繳第一審66835 元外,其餘32175元,未據繳納,茲限賴銘棟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第一審之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