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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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列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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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