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王淑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兼邱張敏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中關於「坐落○○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記載為「坐落○○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始為正確,乃請求予以更正云云。
二、惟聲請人所指顯然錯誤,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2日裁定更正在案,該更正裁定並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8日由聲請人所委任之游啟忠律師收受,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上開判決既經更正完畢,並無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再行更正,並無理由,自應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