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賴銘棟
- 即被上訴人
- 賴銘河
- 即被上訴人
- 賴桂美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 律師
上列當事人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對洪碧梅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起訴時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5元,繼承人共有四人,賴銘棟、賴銘河、賴桂美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三人合計應繼分為四分之三,是賴銘棟、賴銘河、賴桂美三人(第一審原告)起訴時之應繼分價額共0000000元(00000000.5×3÷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除已繳第一審66835 元外,其餘32175元,未據繳納,茲限賴銘棟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第一審之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