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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庚辛
送達代收人
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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