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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蘇宗張浴美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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