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上訴人
- 林瑋芬
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燕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829元,在本院擴張上訴金額為2,128,886元,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9,800元及4900元外(合計繳納14,700元),其餘18,43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本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