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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訴人
林瑋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燕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829元,在本院擴張上訴金額為2,128,886元,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9,800元及4900元外(合計繳納14,700元),其餘18,43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本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